保险贷款可以推迟还吗?
保险抵押贷款,是保险公司针对企业/个人客户提供的融资服务,与房屋抵押、质押不同,保险单是作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佐证材料提供给放贷机构,并不是以保险单本身作为借款的用途。所以,从功能上看,保险单是借款人提供给放款机构用于放款且具有可收回性的担保财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单时起成立”,由此可知,《借款保证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作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时成立,而放款机构是否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不影响上述合同的效力。 在放款机构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的情况下,投保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若投保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要求投保人返还代偿款项并支付逾期保费。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后,理赔代偿是其实现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都可以向投保人追偿,但是鉴于诉讼和执行的非即时性,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资金被长期占用,造成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因借款人违约导致保险公司须代偿的情况,双方可以对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进行明确约定。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放款机构与投保人就还款事项约定了代偿范围与条件,则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基于借贷关系的相应约定向放款机构请求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