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表内还是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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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银行在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对已发放但未到期委托贷款部分进行了减值估计,并对相应贷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引起了部分企业的不满。

中国商业银行首家上市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作为其上市对股东回报的一部分,该行于2003年底将盈利表现良好的委托贷款业务以150亿元的对价向境外主要战略投资者出售。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是否具备独立交易性,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本次浦发银行将委托贷款账面价值150亿元出售,如果算上每年的合理利息收入,总体来看,依然是收益可观的。

根据有关规定,表内委托贷款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从2005年起,根据信用风险观,在表内确认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的减值准备;表外受托贷款(即委托贷款)如果符合转移金融资产条件的,在表外转表内确认,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损失。对于在表内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旦以表外转表内的金融资产符合拨备转回条件,可对其前期已计提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

当然,对于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表外受托贷款(即委托贷款),在会计上可以转表内计入,并按规定相应计提减值准备。但如果企业未能及时将相关委托贷款纳入表内,则应当在表外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在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对该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在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确定损失准备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的预测基础的数据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尤其应当关注预期损失率的确定是否正确合理。

据了解,上海商业银行对于账外托管的个人房贷和地产项目贷款已进行清理,对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坏账处理;对存在一定收回希望的贷款,挂往来账目。

如果以后委托企业仍难以通过正常的回收途径收回贷款,或确认没有收回希望,可将该笔贷款转入呆账处理,同时将相应凭证取出,以证明贷款已为坏账。根据相关规定,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凡合同另有约定且企业能够有信心回收的,应当继续在该科目核算,对于长期未能收回的债权投资,公司账面虽然以债券投资计算,但是应当将该债权投资明细账目取出,对于剩余价额低于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合理估计的价值转入“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一股权投资”科目,并予以表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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