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如何监测消费贷款?
近期,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2019年1号令,即《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整治当前热点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针对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回应。
对投诉较多的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予以规范
近年来,各类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得到普及,但一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名不副实,甚至噱头大于实质,有的借创新概念诱导误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利用金融消费者对技术专业性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难以理解的弱点,用“大搞噱头”“小玩文字游戏”“偷换概念”等各种手段误导消费者。有的对收益进行虚假夸大,对产品风险避而不谈,隐瞒重要信息、进行强制性搭售等。
对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深恶痛绝。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的内涵和边界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将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管理活动和金融服务活动纳入监管范畴,对于消除市场迷糊、维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消费者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开发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保险、贵金属以及其他资管类、信托类金融产品;所称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存取款、支付、理财、信贷、贵金属以及其他资管类、信托类金融服务。
在对现有违规问题进行治理的同时,《通知》还进一步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从宏观到微观、整体到局部,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要求进行了严格规范。《通知》一方面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以能够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另一方面又从业务开展形式和宣传行为模式上分别进行了严格规范。
规范形式上,规定“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明确了具体的违规情形和行为模式。模式上,要求以明显方式说明限制条件,严禁挪用、变造、蒙蔽使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禁止对过往业绩或收益作出虚假或夸大表述,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明确各类市场参与者行为规范
近年来,金融行业竞争加剧,不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增多,甚至出现了恶意造假、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秩序。《通知》在总结市场乱象和相关行为模式基础上,明确了相关主体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具体规则,为依法合规依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提供了准绳。
《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各种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开展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营销宣传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其他依法经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机构,同时也适用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非持牌金融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
《通知》明确“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其中,“非法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主要是指,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本,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自行从事上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营销活动。“超出业务许可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受托开展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超出受托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范围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