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钢铁企业如何?
2016-2017年,在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煤炭工业部所属设计院)做项目时接触到贵州钢铁集团。贵钢现有本部和黔北两个矿区,有一个炼铁厂、一个焦化厂和一个建材厂,职工约2万人,主要生产建材用铁矿石、炼铁和炼焦。 2018年底,与贵钢有着近40年合作的贵阳院被其他单位告上法庭,起因是价值590万的工程设计合同没有中标。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由贵钢支付违约金18万元。对于这个数额,双方都不服,都认为自己才是受害方。2019年初,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尚未出结果。 这起诉讼虽然金额不算大,但有着重要意义——这是改革后,央企首起因招投标引起的民事赔偿案。
据贵阳院方面称,涉案的炼铁厂4号高炉项目,是集团公司推进内部市场化的重要项目之一。按照计划,该工程应由本地子公司承建,但因为投标报价低等原因,最终由外地分公司承建。 “项目进展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问题、材料采购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贵阳院方面说,“为了抢工期,建设单位让分包方自行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 此后,因为种种原因,这一项目处于停工状态。2014年开始,双方就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
2015年,贵钢向贵阳中院起诉,要求贵阳院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损失等3457万元。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贵阳院支付贵钢工程款及利息3172.86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贵阳院方面表示不能接受。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图的设计任务,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而且,造成工程不能及时竣工的责任不在贵阳院。 为此,他们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018年6月,高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建筑施工图纸设计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调整的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已经过了质保期,故贵钢以质量问题主张减少甚至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高院的判决还认定,贵阳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贵钢交付了符合约定的施工图和变更图,因此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