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如何赔偿?
最近看了一篇很有意思的案例分析,分享给各位小伙伴,仅供参考。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作为一家已经倒闭的P2P公司,上海普天如何对出借人进行赔偿?(注意不是退款) 简单地说就是,钱没了,我能不能要求你老板赔给我? 先来看看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中有关约定: 重点: 上海普天对出借人还款责任的最终认定,参考的是《借款协议》第10条,即“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而并非出借人主张的按照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借人确实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再来看看法院查明的事实: 从法院判决来看,法院认为,上海普天作为借贷中介,收取了借款人缴纳的履约保险费、贷后服务费,但并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提供服务。 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应当对出借人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上海普天对出借人的全部未偿还款项及律师费用损失等共计3.6亿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上海普天是否应对出借人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涉案《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该标准计算出来的损失赔偿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有约定且不超过法定上限,哪怕是一个明显不对等的条款,法院也会支持!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了,难道就没有办法约束这些坏企业了吗? 其实也不是。 本案中,除了《借款协议》以外,出借人还提供了一张借据。
这张借据由上海普天的员工个人出具,承诺: “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和/或利息,本人同意对上述贷款本金和/或利息之5%的金额,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8%计收罚息,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本欠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更为关键的是,这个员工是涉案借款的履约保证人。
所以,当上海普天被执行阶段,法院以股东不实出资为由,责令其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7亿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时候,这位大股东居然表示: 不服判决,可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