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算的原因包括?
一、合同终止(基金到期清算或基金合同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愿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清算手续,并进行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置,相关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并交付投资者。 二、监管机构的特别规定或要求 对特定事项进行特殊规定的安排。比如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基金的运作,以及涉及募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等情形。 三、管理人的决定 如基于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或者可能的利益冲突而采取的投资策略的调整;对单个投资人或者部分投资人出现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项、出现不利法律诉讼等情况时,有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直接以其固有财产垫付相关股东投资款至基金财产账户,从而启动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四、托管人的决定 主要是指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公司可以申请暂停大额申购,但要保证正常赎回(小额赎回不受影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不暂停大额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