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基金结构?
1.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明结构的问题,以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假设A要贷款给B,A作为贷款方是债权人,B为借款方是债务人;因为A希望将这笔贷款委托给别人来管理并收取收益,于是与C签订合同,聘请C代替自己向B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承诺支付C一定的报酬(管理费),这样A就成了信托的委托人,C成了信托的受托人,而B则变成了信托财产。这样通过一个合同就建立了三个法律关系:A和C之间的信托合同关系,C和B之间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关系,以及A和B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2. 再说说结构的重要性。如果A直接把钱借给B,那么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只能要求B偿还债务,而无法要求C对B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另外有约定);但是如果通过信托结构,使C成为B的债务人,并且C是不能直接向A清偿债务的,就必须经过受托人即C的债权人即信托的委托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最终是由委托人决定是否让受托人向自己主张权利还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间接地实现了让受托人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审查的目的,加强了债务清偿的力量。在这里结构就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