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债是债券还是贷款?
自从美国次级债危机以来,金融界和经济学家都对“次级债究竟是债券还是贷款”这一问题争论不休。支持将次级债定性的为债券的观点认为,如果以企业债务为例,即使在债务人没法偿还的时候,债权人也不敢擅自拍卖债务人的房产,而只能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从这个角度来看,次级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契约”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偿还时,用财产抵押来进行赔偿,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次级债的利率较低,期限较强,属于一种信用债券。
支持将次级债定性的为贷款的观点则认为,贷款是需要还会的,而债券不用。用一句话来说,“贷款是要有还钱的日子的,而债券是永远都不用还了”。而且,从实际来看,很多次级债的发行者即便是到了债务到期的时候,也无法还款,而这些“债务”就变成了无息贷款。
笔者认为,次级债既不是债券,也不是贷款。它既不是企业间的高利息的短期融资行为,也不是对消费者个人的高利息的短期消费贷款行为。从本质上来看,次级债实质上是一组权利义务的契约。
根据这个契约内容来看,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后要收回的是一笔固定数额的本金加利息,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时间不能还款,则要处分债务人的资产来赔本损利。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它既不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行为(因为约定了以财产担保),也不是一种“有担保的”贷款行为(因为担保品不是贷款本身)。它更像是“有担保的”企业间借款行为,即A企业向B企业借100万,C企业对此笔借款提供保证,A、B、C之间签有协议,但是协议的具体内容只是三个人之间知道。
从国际上来看,这种债务形式较之简单的由企业或债权人出具承诺书的担保形式要更加复杂,但是又比企业间的贷款要简单。如果认定为贷款的话,发放贷款的机构也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毕竟要涉及房地产和抵押问题),而现在的“次贷陷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无资质放贷款引起的。如果认定为债券的话,不但要牵扯到担保人、抵押人、抵押物的问题,而且还要涉及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以及托管银行和审计机构等一系列发行、流通环节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美国的次级债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进行思考。在中国国内,也涌现出了不少次级金融创新产品,如次级保本基金、次级集合理财计划等等。这些产品在设计上就必然要参考美国的同类产品设计。如果美国将这种“以垃圾为燃料,产生金钱”的生钱游戏终结在2007年期的话,中国的金融创新的进度表也要相应做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