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少但是投票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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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质上是关于股份与表决权的关系问题。股份与表决权数一致是公司法的通常规定。我国公司法也基本上坚持这种“股份平等”原则,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但考虑到公司的情况复杂,股东之间的关系各异,一味强调资本平等原则可能不切实际,我国公司法也同时规定了例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如果全体股东之间相互配合得很好,通过公司章程不对出资与表决权作相同的规定,能达到使公司决策更为方便、快捷,也能达到某一股东扩大自己对公司意志的影响力目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公司特别是家族公司的章程就根据公司法规定作出“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

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规定比较严谨,主要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而且相互不认识、互不了解,为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并保障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管理权,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与享有的表决权数是一致的。但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如允许公司发起人持有较多股份,以体现其创业的艰辛。这种情况下,该发起人就享有比一般股东更为优越的表决权。因此,在股份公司中,特别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即“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二是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通常比其他股东要多,因而表决权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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