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比例是什么?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实行的专门管制措施,其要点包括: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资本总额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务等,风险资产按其风险程度,划分为五类并分别乘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后的资产总额,具体划分五类和认定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在设立和存续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具有一定的资产,承担相应债务,另一方面在从事存贷款等业务中,必须保持和掌握好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以便既能发展业务,又能规避风险。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质是使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承担的总体风险保持一定比例,从而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是保持银行业的安全、高效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商业银行也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建立风险分散、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优质高效的资产体系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体系,并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