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发陈邓华什么罪?
这个案子很典型,也让人看得很迷惑。 首先明确一点,陈邓华是主犯无疑了——只有他有犯罪动机、有作案时间、有主观故意(否则也不会有后来的伪造证据行为)。
其次,他的罪名应当是妨害作证罪和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 伪造证据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当时刑法修正案刚修正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归入寻衅滋事罪,所以当时的定性应该是寻衅滋事罪(虽然量刑上限太高有点不可思议);但2018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情节严重如何认定作出了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三)强行索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的”、“造成财产损失的”都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寻衅滋事罪,也规定了“致人重伤”“致人死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可以相应的加重基准刑。
本案中,陈邓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印章,企图使法院作出的判决撤销,结果必然导致国家司法资源浪费,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由于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并非正常民间借贷,而是名为借贷实为房产抵押,故陈邓华其实是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其犯罪性质也应属于抢劫罪的范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抢劫罪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陈邓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妨害作证罪和虚假诉讼罪数罚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