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税金多少?
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始征收物业税,但是有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比如上海。2011年,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房地产登记验证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个人转让二手住房的,除了买卖双方本人之外,房屋中介机构人员也需要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场“监证”,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当时,有媒体称,上海正在试点“房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即凡是没有取得“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房产中介人员,无论是否经其介绍成交,所有二手房交易均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而根据这个文件,没有取得“房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人员,即便不是经其介绍而促成交易的,也要被禁止参与交易,这意味着这类经纪人员将成为过去式。
事实上,早在2007年,建设部就发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房产中介的相关规范有所提及,要求“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执行统一的价格标准,提供统一的合同文本,载明价格构成的项目及比例;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房源信息,提供虚假房源,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委托人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不过,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办法规定的,并无明确的处罚规定,仅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