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局会变成企业吗?
我国现在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有点早。 《公司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的两种重要形态。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以这两类有限公司为样本。 现在我国的行政机关,特别是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机关,普遍存在着“企业化”的问题。工商局的商标、知识产权部门,甚至劳动和社保部门,都在向企业和消费者全面收费。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劳保部分我不敢说);同时,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以罚代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也深受诟病。
如果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化问题得不到解决,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地位就永远不可能得到真正确立。因为市场的另一端,是作为交易对手的政府。政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都是巨大的挑战。 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防止权力滥用,是确保政府这一交易对手公正、高效的前提。而通过立法,对包括监管者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保证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基石。 目前,我国对于如何构建市场化的监管体系,理论界已经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在此,我不想赘述。我想说的就是,无论是设立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还是赋予现有行政部门更多的市场权力和责任,都必须以立法为先导。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任何部门或者机构的监管行为都必然要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