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能跟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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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跟投”这个词有点困惑,到底是投资新项目跟投还是投资已经确定要做的项目跟投(也就是所谓的增资扩股)?

2、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应该理解为自愿、自发的跟投资金行为;后者则属于财务投资人,当然也可以是作为国有企业的财务投资人出现。 3、其实不管是哪种类型,只要是公司有投资项目需要资金的时候,按照程序,应该首先考虑使用自有资金,当自有资金不足时,通过融资渠道解决。所以,这里就要考虑一个优先级的问题了——也就是说,在满足项目同样的条件的情况下,自有资金先用完的优先;如果项目到期,尚有资金缺口,那么就采用其他的融资方式,比如引入新的投资者,让渡部分所有权或控制权等。

4、但是,现实中往往是复杂的,尤其是作为地方国企,很多时候并不具备独立决策的能力,尤其是投资的项目往往具有地方政府导向性。那么,这时候就涉及到了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所决策的内容并不是由某个个体或者说某个小团体能够单独决定,而是处于集体决策之下,个人的意志往往会被稀释。很难说某个事项一定就会按上述思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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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如果项目所在地为地级市,那么该地级市市属国企能否参与到本地的PPP项目中去(参股,非控股)。

首先要确认一点,只要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项目,不管是采用何种具体模式,都必须遵循2014年末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操作指南》第12条明确规定,“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与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从字面意思来看,满足相应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与PPP项目,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方出资代表只能是政府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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