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在哪个法律?
“投资基金”这一概念,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夹缝”之中……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2条,将证券定义为: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权利的凭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期权合约、期货合约等;” 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则规定: “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组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金集合。”
由此看来,中国现行的法律文件当中,对基金的定义属于“有限定义”——即认为基金是“证券”的一种。 但是,如果简单地将基金定义为证券,那么,绝大多数非上市的公司股权就都应该被排除在基金的范围之外了——但实践中却存在大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产品。这个定义显然是不全面的。
目前,对于如何定义基金这个问题,司法实践当中也是看法不一。 比如,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中,对“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做了如下表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定案涉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对名为股权私募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应当严格界定借贷与投资的含义,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实际上是在承认,即使基金名称为股权投资,但若其实际投资项目均为债务清偿的,其性质仍为民间借贷。
而如果这样,那之前对基金定义的狭义理解就可以接受了——“所谓‘金’,就是指用于融资的工具,而‘基’就是基础的意思……” 只不过这样解释又会产生新的问题:既然大部分股权类项目最终都实现了IPO,此时这些项目理应被视为已清偿债务,项目公司应作为“待处置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那么为什么此前的股权投资行为会被认定为借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