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投资基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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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根源不同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君主为调解私人纠纷而赋予其受托人(律师)的权力;而美国基金起源于国外对美国的投资,为了便于管理,以基金的形式存在并受到美国的法律限制。从本质上看,前者属于私法的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范畴。

2、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据此,在我国,权利主体是委托人,义务主体是受托人。 而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c节的规定,投资者一认购了基金后,就成了该基金的股东或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则是受投资者的委托,负责执行他们的投资和监管要求的人。在美国基金中,权利主体是投资者,义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

3、运作模式和涉及主体的范围不同 信托依据委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信托和意定信托;依据信托的目的划分,可分为慈善信托和商业信托。其中,商业信托又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一步划分为股票信托、债券信托、财产信托等。 在我国现阶段,信托主要发挥的是融资功能,即通过信托计划募集社会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目前我国信托业所从事的主要是资金信托业务。该项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一方面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另一方面需要在信托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做好监督和控制工作。 而在美国,除了可以像中国信托投资基金一样采取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以外,还可以采用公募的方式募资。而且,虽然美国基金主要是面向公众发行,但并不影响它的灵活性。因为投资者一旦认购了基金份额之后,就转让给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有权直接处置基金的财产,从而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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