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调基金怎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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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单位应当如何计算和缴纳工资总额超限额的部分的工资报酬”中的“工资总额超限额部分”指的是什么。 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本人应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4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商品(商品产量、质量不符合要求除外)或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报酬。” 据此,企业的工资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工时,超过部分,属于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其他任何费用;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包括所谓的“培训费”“服务期补偿金”等。

最后,具体方法上。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还会对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给予罚款的处罚。如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哈尔滨一家企业因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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