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专户开设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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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2]169号)规定,开立社保基金账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最低限额标准。三、单位办理社保增员的同时,社保机构会生成一个社会保障号码;个人办理参保登记时需要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同一个经办网点办理。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明确业务审批权限和流程,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设立预算账簿体系,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 (一)按规定收取的各种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收入; (三)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违规资金;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 (一)支付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给参保人员及其家属的补助资金; (三)按规定支付的赔偿款; (四)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项目及金额应当逐笔登记入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有关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年度结账。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收益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十二条主管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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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可按收入户、支出户的开户银行分行,也可按险种分别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只在省级和地(市)级开设。县、区不设财政专户,基金收支纳入上级财政专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动, safeguard其安全、完整。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存入按规定征集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及该帐户利息收入;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的收入户上缴基金;下级财政部门用于上缴基金向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款;按规定留成或下拨基金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该帐户利息收入转入支出户;其他收入。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部门下拨或本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基金;按规定向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及列支项目支付有社会保障金;该帐户利息收入转入收入户;暂存上级财政部门返还的基金及该帐户利息收入;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放基金本息;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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