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诉讼几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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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的方正文祥系列案,目前(2018.3)已经进行了五次庭前会议了; 第一次、第二次庭前会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第三次庭前会议,双方对于之前提交的鉴定报告中载明的数据没有异议,开始进一步讨论是否应当对涉案电脑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次庭前会议,就第三次庭审中对方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双方未达成统一意见; 第五次庭前会议主要就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共识和争议点展开讨论。 我参与的这五个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基本上每次都是同一个人,而且两个人在庭审过程中互相“戏弄”,“你方才说了假话”、“你方才否认了你方才的陈述”等等,非常逗乐。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在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请求撤诉处理。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立案之后,申请撤诉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是在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撤诉,否则不能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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