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需要公示么?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4〕239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内容外,企业还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说明:
1、设立临时机构的;
2、发生变更被注销的;
3、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应当填写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说明相关情况;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应当先履行相关义务,申请移出。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执照正本置于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凡是在我国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进行企业设立登记,以及企业发生有关事项的变更,都必须公示其企业的有关信息。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和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而只需向企业征信系统公示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企业信息。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事项、企业股本或者股权质押登记事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事项、企业的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而只需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年度的报告信息中的企业从业人数、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企业在行政许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商标、生产安全、特种设备、税收、环保等方面的信息。
新设立企业应当自设立登记,或者有关企业完成相关的事项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对于新设立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书面责令的限期公示,在经过限期公示后仍不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企业的相关行为予以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