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需要公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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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4〕239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内容外,企业还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说明:

1、设立临时机构的;

2、发生变更被注销的;

3、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经营单位,应当填写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说明相关情况;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应当先履行相关义务,申请移出。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应当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执照正本置于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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