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征收水利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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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取消了建设资金的取费,只允许收取2%的工程定额调节费(用于保证建设资金的需求量)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苏州去年就已经开始执行免征规费的政策了! 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苏建价[2017]9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工字〔2016〕1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方式

1.取消原“企业管理费”和“利润”项目。

2.增设“社会保障费”(含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3.调整原“财务成本”的项目名称及其构成内容,更名为“经营成本”。

三、合理确定其他费用标准

1.人工费的确定。按省人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苏人社发〔2017〕208号)中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确定。材料费按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用途的金额确定;施工机械台班使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算标准执行并计入相关费用项目内。

四、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强制性文件规定

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建设合同文本时,应明确工程造价计价所执行的标准及应遵循的程序等;招标控制价为估算价,合同总价为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的总支付价。

五、做好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涉及投资额增加的,应当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招标控制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加强造价咨询行业监管 市造价办负责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施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造价办负责对工程造价争议事项进行鉴定。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关于印发》(苏府办发〔2006〕401号)同时废止。实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费用的计取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财库〔2005〕19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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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江苏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水土保持补偿费从2021年1月1日起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经与姑苏区、园区水利部门沟通,自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开始(园区2015年5月起实施;姑苏区2016年5月起实施),市级不再受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申请,相关建设项目产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从2021年1月1日起由项目属地园区、姑苏区分局负责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8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为: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其中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征收标准为1.2-1.5元;矿产资源开采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其中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每口200元一次性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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