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弹劾权力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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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决定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分支都具有一些牵制与制衡的权力,但立法部门拥有的权力最大也最具特色,因为它既掌握着立法权(只有它有权起草通过新法案),又有着监督政府(主要是行政部门)的权力——在美国国会拥有对行政官员进行弹劾的权力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基础上的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弹劾,就是根据宪法条款或联邦法律对政府官员提起的指控。提出弹劾的建议后,由参议院负责审理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不过,由于总统享有绝对豁免权,虽然总统是被弹劾对象,但实际上由众议院提起的弹劾案到参议院审理时总统是不参加答辩的。总统是否构成渎职罪以及应否解职都是由参议院决定的。 对其他高级政府的官员如内阁成员、州长等,也可以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并交参议院判决。 但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导致被弹劾。按照宪法规定,只有在“犯罪”的前提下,国会才可以行使这项权力。什么是“犯罪”呢?宪法说,必须是严重违法并且足以引起普遍愤慨的行为才会构成罪行。并不是所有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都能导致对负有责任的官员提出刑事诉讼。 那么,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而被弹劾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违反内阁职责;

(2)挪用公款;

(3)欺诈公众;

(4)贿赂;

(5)侵吞财产;

(6)危害国家安全。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情形外,其他损害公共福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也可纳入弹劾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弹劾程序具有政治性,但它毕竟是一种法律程序。所有涉及弹劾的案件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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