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贷款是什么?
“投资贷款”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正确表述应该是“委托贷款”(Pledged loan)。它是以资金或资产为质押,由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借款人,受托金融机构放贷并收取贷款利息。 这里存在一个前提假设——委托人是具备一定规模、有融资需求且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而受托的金融机构则较为宽泛,既可以是银行、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各类小额信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境外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我国金融机构实行五级贷款风险分类法,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一类称之为“损失类”,指贷款已经或可能成为不良贷款,贷款的风险损失已经确认或即将发生,贷款损失金额已经确定或预计;第三类称为“关注类”,主要是指逾期但没有进入法律诉讼、仲裁程序和尚未确认损失金额的贷款,以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未来收益和偿还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但潜在的损失金额尚未确定的贷款,也称作可疑类贷款。第四类属于“正常类”,指资产质量良好,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第五类属于“次级类”,指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明显下降,虽然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但已失去抵押品或担保品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超过银行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收回欠款本息的贷款。
以上五类贷款风险划分标准适用于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信托公司在实际开展贷款业务时也需要参照执行。 根据上述定义和分类方法,我们大致可以将当前我国信托业的贷款业务分为四类。这四类分别对应着不同性质的借款人和不同目的的信托产品。
第一类是以房地产公司为借款人的信托贷款,这些公司一般属于经营状态不佳、财务状况恶化的房地产企业,其借款目的是为了支付员工工资、维持企业基本运营,或者用于归还所欠工程款、采购建筑材料等,通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此类贷款被归类为“次级类”贷款,也是当前各大商业银行最不愿贷款给客户群。因为一旦企业破产,银行不仅收不回本金,甚至会面临巨额贷款损失。所以这类贷款在信托行业中属于受限业务,规模不大。
第二类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的信托贷款,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借款人,而且其所涉及的标的多为土地、房产等财产,因而此类贷款在性质上与第一种贷款有所区别,在具体操作上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贷款,在监管政策上也另当别论。
第三类是以国有企业为借款人的信托贷款,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较多地暴露在国家资产负债表里,加之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控股地位,因而相对于私有企业来说,信用风险较低,贷款风险也较小,多属于“正常类”贷款。
第四类是以个人及中小企业为借款人的贷款,由于此类客户群体的征信信息和负债情况难以全面掌握,且整体还款能力弱于国有企业,因而贷款风险相对较高,一般属于次级类贷款。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一些线上小贷公司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客户进行精准画像,使得这类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资金风险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贷款风险程度亦随之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