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址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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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址多照”不是法律术语,可能指企业以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公司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但也存在违法情形——将应该办理注销登记的主体登记为经营状态的主体,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属于违法行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用公示系统,由信用公示系统公布相关信息;第八十条规定了违反该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也就是说,除了最初的成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验资以外,当公司经营期间,原有的资本数额已经投入并转为公司生产经营的,则不需要再出资。所以,将已经不存在的原注册资金从银行账户中划出,转入新的账号,并不构成对原注册的出资或补充。只要没有虚假出资或其他骗取注册的情形,那么将已经不存在但登记在原注册号下的资金转出,就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当然,这种正常交易行为的前提是公司清算之后才能进行。 实践中还有一些公司通过将注册资金转移到股东个人名下,然后再将个人名下的款项转入新设公司账户的方式实现“无成本”增资的目的。这种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因为虽然股东个人名义的资金转入新设公司账户,但从公司整体而言并没有产生新增注册资本,这种资金注入的行为其实是对公司资产的真实情况做出了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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