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人员资产如何处理?
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后转录人员的资产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人带资产走”的原则,即转出单位的设备、家具等资产随其转出人员一并转入新单位;不能随转录人员一并带走的资产和转出人员剩余享受的福利房,由转出单位继续管理和使用。具体需要处理的转录人员资产主要包括实物资产(设备、家具等)和固定资产(住房)两部分:
1、实物资产的转出。在确定转录人员资产时,对转出单位的家具、设备等资产,应根据转录人员在原单位办公使用以及科研、管理活动等情况,按有利于转录人员开展新的工作,保持工作、科研、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确定需要转出的实物资产。对于转出单位的公用资产不宜按转录人员个人情况确定其具体去向,可根据需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必要的调剂。
在确定实物资产转出后,转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有关“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评估结果的使用规定执行。
2、住房的处理。对在确定转录人员之前已经落实了住房的人员,原有住房在确定转录人员时原则上不作变动。对在确定转录人员之后新落实的住房,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字第361号)的规定,结合当地房改优惠政策,由转出单位负责组织购房,转出前剩余享受的住房仍由转出单位继续管理;转录人员取得产权后随同其他实物资产一并转出。
在上述问题中,对个别地区、个别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难以按照以上原则处理的,由双方协商决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