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占货币总量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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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贷款,泛指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向企业信贷资金的临时补偿行为。而担保则是指为了促进贷款,贷款方要求抵押贷款方有一定物质做担保,在未来,若贷款方不能偿还贷款时,抵押的担保物则归贷款方所有。

银行,这个特殊的的经济组织,由于其特殊地位和行为,决定了其在贷出款项的同时必然要伴随担保行为,不然,银行风险无法控制,债权无法实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骗贷行为,由于银行审核贷款的程序严密性和银行贷款支出的灵活性,使得银行无法避免大量的骗贷行为,这便需要担保人。然而,担保人并非是银行系统自身的组织,所以它应当且必须客观、公正、中立。但是,事实上,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中国的担保行业也陷入到了恶性竞争的怪圈:为了拉客户,提高自己公司的利润率,不但不履行合理的监管责任和义务,反而为贷款企业充当资金使用工具,极大拓展了企业逃废债务的空间。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无章可循,许多担保公司根本没有尽职调查义务,或是有规可循,但草草行事,走过场,做表面文章,未尽到应尽的监管审核义务,这便给企业逃废债务提供了方便之门。更有甚者,与贷款企业合作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债务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权就债务人的担保财产直接划扣,无权直接管理、分配到担保财产。只有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对担保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参加分配。

分配方式应为:对担保财产变价后,先去除抵押债权,质押优先受偿权,劳动债权受偿权,税收实现抵押权,剩余部分,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实行抵押权和担保物权单独受偿制度,是完善我国担保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只有坚持担保物权独立性原则,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体系,才能促进担保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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